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术交流的组织管理,更好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我院学术气氛,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扩大院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学院知名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开展学术活动应立足于我院实际,突出我院特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收国内外医药学科技术的最新进展。
第三条 开展学术活动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积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多层次的学术、技术交流,推广应用新成果、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科研水平,推动我院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主要形式是主(承)办和外出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举办和出席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举办和出席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学习班,聘请专家讲学等。
第五条 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的学术活动,根据性质和来源,可分为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及院内外等学术活动形式。
第六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要从本专业实际出发,以总结交流、推广学术技术等问题为重点,努力关注国内外医药科技发展趋势,并注重与相关学科的横向联系。
第七条 学术活动应注重实效,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致力于各类科技人员(广大师生)的知识更新、普及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和水平,加强培养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凡由我院主办(含承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各有关单位要事先将主(承)办的学术活动有关情况(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来源及预算等)上报科技处,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或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各二级学院、部、所、馆、附属医院主(承)办的学术活动,由科技处审批;以学院名义主(承)办的学术活动,经科技处初审同意后,报主管科技工作的学院领导批;举办国际性学术活动,由科技处会同学院办公室、外事办呈报院长和主管科技工作的学院领导,获准后按呈文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条 凡未上报科技处的学术活动及临时在我院举办的学术活动,根据情况酌情安排,与我院计划内学术活动有冲突的不得举行。
第十一条 国内外知名学者来院进行的学术活动,由科技处统一组织管理。外请专家必须是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需事先持本人递交会议的相关学术论文及会议主办单位的书面通知,由所在教研室(科室)或研究所(室)负责人同意,经所属二级学院、部、所、附属医院审核后,经科技处登记及备案。会议开支一般从参加人员科研经费中支付。
我院专家到校外作学术报告的,应有邀请证明或通知,审批手续同上。专家外出讲学,要适当宣传我院,提高我院知名度。外出费用一般由邀请方支付。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所、馆、附属医院主(承)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由学院科技处与各二级学院、部、所、馆、附属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及具体承办单位一起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对学术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国际会议及规模较大的全国性专业学术活动由科技处组织实施,并负责会务工作;规模较小的全国、地区性专业学术活动,由各二级学院、部、所、馆、附属医院等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并向科技处上报会议组织和筹备情况。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应本着小、专、精的原则,力求简朴、节约,安排合理、紧凑、充实,时间一般不超过4天。
第十六条 参加学术活动的正式代表人数中,中青年科技人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为发挥学术活动信息交流的作用,可根据情况适当邀请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人数应与科技处协商后确定。
第十七条 在学术、技术交流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发生泄密现象。
第十八条 学术活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学术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会议纪要,论文汇编和经费详细开支情况报学院科技处。
第二十条 由科技处组织实施的全院性学术活动,可给予参加学术活动的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充分调动科室及科技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学院和各二级院、部、所、馆、附属医院将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作为广大教师、科技人员考评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术活动开展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术活动需要经费的,其来源主要为与会代表的会务费,上级拨款或自筹等。
第二十三条 学术会议会务费的收费标准应与专业组或有关部门商定,并要考虑到市场物价、地域异同等因素。会务费的收取应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 学术活动的经费(含自筹、厂家赞助等),要有专人管理,各项开支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精打细算,经费使用要根据“勤俭节约,以会养会,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术活动的经费使用与分配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并私分会议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 审稿补助费。
(二) 论文汇编、编印费。
(三) 学术活动的住宿补助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等。
(四) 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劳务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主办、承办和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各二级学院、部、所、馆、附属医院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科技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