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政策]广东药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7/5/16浏览量:1337来源:中心办

第一章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平台。为加强学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管理,确保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实验室旨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的探索和应用,做好技术储备,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推动原始性创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省科研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科研实验基地、高级科研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 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根据发展需要延伸到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重点解决相关领域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相关行业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持优势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科技经济综合优势。
(二) 引进、培养和稳定优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科学研究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使之成为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重要力量。
(三) 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
(一)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上,应注重创新,寻求突破,力争进入世界学科前沿。其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或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且具有引用价值。
(二) 在新技术领域探索和应用与开发研究上,要面向经济建设,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有明确近、中期目标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具有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在若干优势领域上有重要进展,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高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培养、稳定和吸引相结合,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培养出优秀学术带头人,逐步成为相关专业的人才中心。同时积极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四) 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成为我省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行政上受学院管理,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学院负责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3年,可连任。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一般由9—15名省内外著名专家组成,其中本实验室的固定专家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院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学院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编制,对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二分之一。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吸引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入省大型仪器协作网,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
第十条 实验室应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三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一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上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的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细则”,进行年度绩效自评,随时准备接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水平,特别是对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所作贡献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有突出成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实验室,学院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及奖励,并积极推荐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责令实验室主任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否则撤换实验室主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统计结果半年报送一次,分别于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送学院科技处,作为年度目标任务检查、实验室运行补贴分配的定量考核评估依据。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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