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政策]广东药学院院级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2017/5/16浏览量:1199来源:中心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自主知识产权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东药学院院级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
1、本院人员在科研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包括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材料等方面的新成果。
2、本院人员在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包括新观点、新方案、新发现等主要的新成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必须是通过成果鉴定的成果。
第四条 成果申报人应是我院正式职工,成果产权归属广东药学院,并在知识产权方面以及主要完成人排序上没有争议。申报项目若是在国外或国内其它单位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以及我院。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未获政府部门奖励的成果,但可在申报本奖励的同时申报其他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广东药学院院级科技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以及其他评审所需的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在规定时间,向“申报单位”(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由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包括:
1、是否符合奖励的范围及以往获科技奖励的情况;
2、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技术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4、填写推荐意见。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统一向科技处申报,由科技处组织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初审由5-7名同行专家组完成,采取答辩、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并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终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完成,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终审时学术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投票,以得票高低排序,确定获奖成果,并报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奖励。
对异议作如下处理:
1、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提异议人必须在公布之日起半个月内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2、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院科技处审核备案。涉及项目技术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经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调查后,报广东药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决。
3、争议无法合理处理,取消相关项目当年获奖资格。
4、提异议人如属诬告,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有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十二条 院级科技成果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提级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如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即撤消对相关项目的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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