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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东药学院科技工作先进评选条例

2017/5/16浏览量:1311来源:中心办

广 东 药 学 院 文 件

广药〔201130


广东药学院科技工作先进评选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先进模范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团队自主创新意识,推广科研成果,促进我校科技工作更上新台阶,特设立科技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积极分子等奖励。

第二章 评选周期和范围

第二条 学校每年评选科技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积极分子一次并给予奖励。
第三条 科技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为承担科研考核任务的二级部门。
第四条 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积极分子评选对象为全校在职教职员工。

第三章 评选方法

第五条 依据《广东药学院教育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统计出的上年度部门科研人均分值或个人总科研分值,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排名确定科技工作先进。
第六条 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全校分二个系列(教学系列、科研系列)按上年度部门人均科研分值进行排列,排在每个系列前30%的部门即为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第七条 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积极分子:全校统一按上年度个人总科研分值进行排列,排在前40名的为优秀科技工作者,排在41-100名的为科研积极分子。

第四章 公示、异议及其处理

第八条 经上述科研分值排名核准的科技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积极分子,授奖前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条 对有异议的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评议结果为最终决定。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则按《广东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五章 授 奖

  第十条 科技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积极分子奖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学校年度科技工作大会上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广东药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 东 药 学 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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