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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东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17/5/16浏览量:1284来源:中心办

广 东 药 学 院 文 件

广药〔201131


广东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校知识产权,激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我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属各教学科研机构、附属医院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 专利权、商标权;
(二)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 我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具体规章;
(二)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我校教职员工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与能力,进一步完善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 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我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我校开展如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 制定我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 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我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 学校科技处负责组织对教职工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在有关部门组织与支持下,进行医药知识产权政策与行业策略的研究工作;
(四) 科技处组织开展我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产业办组织签订、审核我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五) 协调解决我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六) 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七) 组织开展我校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 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 校标;
(三) 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一) 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承担科研计划课题(纵向)、合同课题(横向)、学校各类基金课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二) 利用学校的技术秘密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三)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四)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含课题组集体或个人支配的由学校财务管理的经费)、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等。
第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本校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四条 学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学校科技处负责管理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学校档案室归档。学校科技处负责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学校所有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学校科技处负责对其职权范围内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学校科技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教职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我校的保密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学校科技处对学校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学校产业办协助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与有关教职工和学生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保证书,明确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章 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依照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依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学校许可,由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依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编制科研课题预算时,应当包括必要的知识产权费用。申请知识产权或进行知识产权注册的,所需的申请费、代理费、专利授权登记费以及专利权维持费(原则上为三年)等知识产权费用在成果完成人负责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若取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则资助经费转入完成人的相应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帐号。
成果完成人没有科研经费支付申请知识产权或进行知识产权注册所需的费用,或者科研项目经费不足以支付申请知识产权或进行知识产权注册所需的费用,可以向科技处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给予适当补助。若取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则资助经费转入科研处的专项经费帐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利发明人接到学校或专利代理公司有关缴费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对于专利发明人不按时缴费而被终止专利权的,责任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我校及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侵犯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科技处。



广 东 药 学 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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